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看政务>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管理与服务>行政执法>裁量基准

号:

3605210001-2023-11255

信息分类:

裁量基准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

2023-09-13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号:

词:

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危害后果,tw***旗舰店,基本案情,

称:

【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罚案例宣传】2023年分宜县行政执法免罚案例解析

【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罚案例宣传】2023年分宜县行政执法免罚案例解析

发布时间: 2023-09-13 09:57
打印 字号:

案例一

一、案件名称

江西**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案

二、基本案情

2023年1月,分宜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内的江西**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根据举报线索,分宜县市场监管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在*东商城的店铺“TW***旗舰店”销售的日本面包超人手摇铃玩具无法提供产品的认证资料,其属于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处罚决定

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宣传教育。

四、处罚依据

当事人及时将涉案产品下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涉案产品仅销售一单且已经退货退款,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案例二

一、案件名称

江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案

二、基本案情

2023年3月30日,在办理日常业务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江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登记,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三、处罚决定

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宣传教育。

四、处罚依据

当事人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案例三

一、案件名称

福建**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案

二、基本案情

2023年7月31日,在办理日常业务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福建**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三、处罚决定

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宣传教育。

四、处罚依据

当事人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下载页面,目前不支持IE,或360兼容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