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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3605210001-2023-11252

信息分类:

裁量基准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

2023-08-14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号:

词:

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称:

【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罚清单】分宜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广新旅、应急管理等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23家单位)

【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罚清单】分宜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广新旅、应急管理等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23家单位)

发布时间: 2023-08-14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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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法律依据

一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行为

1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6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7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8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立案调查前已提交营业执照申请材料并被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9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立案调查前已提交许可申请材料并受理,但从事食品、药品等关系生命健康安全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重要工业产品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价格相关规定的行为

10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能够标明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不引起消费者对价格的误解,未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没有违法所得,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11未公布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

12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3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如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涉案产品品类的合格证明文件等,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15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16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17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18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19销售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未按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1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2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3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4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5食品经营者未及时处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数量少而且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不含餐饮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6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四违反网络商品交易有关规定的行为

27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28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提前三十天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29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向消费者提示了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但标注不明显,没有违法所得,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0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义务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3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36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37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8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9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0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的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服务不符合规定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1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少于三年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42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3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4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未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5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6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合同违法行为

47经营者未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未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六违反商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48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9销售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没有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50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1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按要求存档备查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账。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2驰名商标所有人陈述性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在自有经营场所和自有新媒体(自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上使用,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七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53广告主发布的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自有新媒体(自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上发布,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54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引证内容真实准确合法有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5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6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未发生违法广告,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8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开发商企业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9发布农药广告未标明农药广告批准文号已取得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且发布的农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相一致,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0发布兽药广告未标明兽药广告批准文号已取得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且发布的兽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相一致,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1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有效期内,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商品包装、说明用字有关用语规范的行为

62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或者未标注净含量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63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4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专利有关规定的行为

65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没有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66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规定尚未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第六条:“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第七条:“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67会展举办者允许未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会展的举办者允许未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的行为

68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9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十一违反特种设备有关规定的行为

70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7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7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73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74电梯维保记录未经电梯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或者对电梯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等信息填写不全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有证据表明为电梯管理人员拒不签字,未造成危害后果,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工程经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将电梯钥匙以及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使用管理人的,应当书面记录交付的人员、时间,电梯钥匙的数量以及技术资料的内容,并由交付双方签字确认。在交付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75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网上告知义务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网上告知义务:……”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计量有关规定的行为

76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77属于非强制性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78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未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或者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四)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79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

80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81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2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经营活动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反认证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

83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84认证委托人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85已通过认证而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86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违反产品质量有关规定的行为

87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未依法实施消费品召回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88汽车生产商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提交调查分析结果、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或者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的;(二)未按规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三)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的;(四)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

89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法所得,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90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十五违反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91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印制时存在瑕疵除按假、劣药处罚外,无主观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不影响用药安全有效,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92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及时登记购销记录情节轻微,索证索票齐全、不影响追溯,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93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95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96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97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销医疗器械,没有及时登记查验或销售记录。情节轻微,但索证索票齐全、不影响追溯,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98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不良事件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

99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100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规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无主观故意,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件。”

二、新余分宜县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法律依据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的情形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未依法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4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6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7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信息,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四违反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情形

8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9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10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11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2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3日内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3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1.因突发故障等非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或者污染物浓度未超标的;2.污染防治设施检修前,已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检修计划,但因特殊生产工艺或生产安全等原因,主要生产设施无法停产,已采取其他必要减排控制措施,检修期间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内(含1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14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或者5≤PH<6或者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15将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在10千克以下,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6未按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但已按要求在系统中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首次被发现,且当日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7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首次发现、数量小于0.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分宜县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法律依据

1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摊晒物品、设置障碍、拌料、拉钢筋等占道作业临时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摊晒物品、设置障碍、拌料、拉钢筋等占道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畅通,初次违法能及时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擅自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的行为临时利用边沟排放污物未造成公路排水系统堵塞的并及时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畅通,但未造成公路损坏和其他危害后果,及时纠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及时纠正,未造成后果。《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5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施工未超过1个月,且主动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施工后1个月内未办理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3个月至半年未移交,主动改正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9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工程尚未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石、供应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同时担任两个以上监理合同段的监理工作的发现后能及时主动改正的。《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监理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监理合同段的监理工作。”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监理人员同时担任两个以上监理合同段的监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监理单位每人每次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监理单位每人每次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3施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由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分宜县农业农村和粮食局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序号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法律依据

一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情形

1违反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涉及销售金额不足二千元属于初次违法,且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违反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属于初次违法,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4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属于初次违法,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5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属于初次违法,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6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属于初次违法,且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7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属于初次违法,且在行政机关责令补办限期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8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属于初次违法,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五、分宜县文广新旅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法律依据

1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首次违法,且能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

2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禁止使用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首次违法,且能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按规定悬挂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禁止使用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禁止使用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禁止使用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首次违法,且能当场改正,按规定悬挂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禁止使用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4在广播电视设施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上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首次违法,能当场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六)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上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5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首次违法,且能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6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在经营场所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首次违法,且能当场改正,按规定悬挂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7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未在经营场所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首次违法,且能当场改正,按规定张挂的。《出版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出版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六、分宜县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5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按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7登记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8登记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9登记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10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1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12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13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14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15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16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17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18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七、分宜县水利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适用情形

1对违反河道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初次违法;3.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改正。

2对违反河道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1.初次违法;2.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3.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对违反河道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1.初次违法;2.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3.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恢复原状;4.无违法所得。

4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初次违法;2.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3.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1.初次违法;2.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3.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6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初次违法;2.按水行政机关要求停止违法行为;3.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7对违反河道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1.初次违法;2.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3.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8对违反水土保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初次违法;2.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3.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

9对违反水土保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1.初次违法;2.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3.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

10对违反水土保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不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生产建设项目,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初次违法;2.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3.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

11对违反水土保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按照倾倒数量处以罚款:

(一)倾倒数量累计在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每立方米十元的罚款;

(二)倾倒数量累计在五十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的,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三)倾倒数量累计在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处每立方米十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1.初次违法;2.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3.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

12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1.初次违法;2.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13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1.初次违法;2.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3.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正。

14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1.初次违法;2.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完成安装计量设施;3.补缴水资源费。

15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擅自拆除取水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1.初次违法;2.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3.补缴水资源费。

16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1.初次违法;2.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拆除、恢复原状。

17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湖泊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1.初次违法;2.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3.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18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1.初次违法;2.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改正;3.情节严重情形不适用。

19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损坏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农村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三)用水户在集中式供水工程公共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初次违法;2.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3.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20对违反抗旱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初次违法;2.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改正。

21对违反抗旱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初次违法;2.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3.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22对违反抗旱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初次违法;2.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23对违反抗旱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江西省抗旱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初次违法;2.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3.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4.情节严重情形不适用

24对违反抗旱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江西省抗旱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水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水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初次违法;2.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改正。

25对违反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处罚《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将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初次违法;2.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3.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26对违反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处罚《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改变水利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初次违法;2.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27对违反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处罚《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初次违法;2.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3.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28对违反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处罚《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在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1.初次违法;2.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29对违反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处罚《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初次违法;2.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3.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30对违反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处罚《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初次违法且无违法所得;2.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3.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八、分宜县司法行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法律依据

一、违反法律援助领域有关规定的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终止法律援助,将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转交他人办理

立案调查前已自行改正,并未产生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收取受援人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反基层法律服务领域有关规定的行为

3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结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冒用律师名义执业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已自行改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基层法律服务所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款: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律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6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7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主动改正,未从经营活动中获得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九、分宜县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法律依据

1利用树木、篱笆、护栏,牵线挂灯、晾晒衣服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新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2未经审批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新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的生产噪声污染的切割作业《新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三)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的产生噪声污染的切割作业。

4经批准临时占用人行道举办文化、公益性宣传活动未及时清除、清理场地《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八)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罚款10元至50元。”

5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新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随地吐痰或者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并处警告、五十元罚款。

6擅自在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1、首次发生且违法情节轻微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在城管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罚款2元至10元。”

7店招牌匾出现外形污损、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新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影响城市容貌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店招牌匾,未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8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散发广告等活动《新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可以暂扣其经营工具,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9临街店铺利用音箱从事经营性广告播放宣传产生噪音污染的《新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10未在规定区域内临时摆摊设点的经营行为《新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可以暂扣其经营工具,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1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临时摆摊设点的经营性行为终止时,未按规定清扫保洁的《新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但未按规定清扫、保洁的,处五十元罚款。

十、分宜县财政行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法律依据

一、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1、在新余市范围内本年度初次违法;2、未导致供应商投诉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2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在新余市范围内本年度初次违法;2、对项目采购文件、项目实施条件的理解出现重大失误或者投标报价等发生重大失误;3、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积极与采购人沟通,采购人书面谅解;4、采购项目可按采购文件评审办法规定的递补规则,从合格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未对采购效率产生严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3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在新余市范围内本年度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并按照采购文件确定事项与采购人签订补充合同;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二、违反代理记账机构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代理记账机构未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年度备案1、在新余市范围内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9年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2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发生变更,未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1、在新余市范围内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9年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3代理记账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未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1、在新余市范围内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9年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4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的,未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1、在新余市范围内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9年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5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未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1、在新余市范围内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9年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十一、分宜县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法律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未按规定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在整改期限内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2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规定于15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在整改期限内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3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在整改期限内及时返还扣押证件

4以担保或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人均收取金额500元以下或收取物品人数占总人数10%以下的,且在整改期限内及时返还财物

5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招用人员不涉及童工,且在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6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在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7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初次违反本规定,未对相关主体造成实际损害,主动明示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和监督电话。

8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在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9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在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10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人员体检标准的处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初次违反本规定,尚未实际对应聘者开展体检,也未对其造成损害,主动取消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取消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要求

11扣押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在整改期限内及时退还

十二、分宜县自然资源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法律依据

1违法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十三、分宜县消防救援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法律依据

一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配件缺失或损坏,但不影响使用的;1.违法情节轻微;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每层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损坏,每层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压力表、末端试水装置等局部配件损坏,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5防排烟系统常闭式防排烟口处于打开状态,不超过1处;

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2处;

7消火栓箱内配套器材缺失或损坏不超过1处,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8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闭门器损坏不超过3处,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9灭火器材损坏或失效,不影响整个区域功能使用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三个工作日内),不予行政处罚

10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1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1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第三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16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17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18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19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当事人主观积极配合,实际与承诺内容轻微不符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前或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期内整改完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21过失引起火灾火灾发生在居民住宅内、没有争议、损失在10000元以下、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并且起火原因可排除电动自行车充电、氧焊氧割、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序号违法行为不予强制条件法律依据

1符合不予处罚清单中条件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十四、分宜县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法律依据

1对违反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1.首次发现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气象局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36号令)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异常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的;(二)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升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七)违反升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2对安装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或产品的处罚首次发现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并及时安装了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十五、分宜县医疗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法律依据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定点医药机构主动自查自纠发现违规医保基金在10万元以下并及时退回的。《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第二条。

2超量开药1.首次出现;2.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3.及时退回的;4.未发现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第二条。

十六、分宜县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法律依据

1对违反民办非企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拒不接受或者不

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一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不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2对违反社会团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

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一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不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3未对初入院老人开展入院评估的情况。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延伸理解。

4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已自行改正或在民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不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对违反慈善活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在民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的,不

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十七、分宜县审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满足)法律依据

1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行为初次违法,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能够立即改正,没有主观过错,未造成不良后果,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没有主观过错,未造成不良后果,审计期间能及时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十八、分宜县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法律依据

1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首次发现,立案查处前相关资料齐全,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发现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上报、公布的。首次发现,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结果,发现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未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6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要求。首次发现,发现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7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的。首次发现个别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发现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8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首次发现,发现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9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首次发现并在立案调查前已自行改正,未产生危害后果。《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0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首次发现对个别劳动者未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并在立案调查前已自行改正,未产生危害后果。《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1用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首次发现,发现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2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首次发现,发现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3未按照规定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首次发现,发现后及时主动申请,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十九、分宜县人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法律依据

1对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立案调查前已自行整改,并未产生危害后果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城市民用建筑时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建。限期内未修建或者未补建的,除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0万元罚款;(二)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立案调查前已自行整改,并未产生危害后果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立案调查前已自行整改,并未产生危害后果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且在限期内未整改或者无法整改的,除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应建面积和收费标准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立案调查前已自行整改,并未产生危害后果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对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处罚立案调查前已自行整改,并未产生危害后果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分宜县教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法律依据

一、违法使用、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行为

1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的处罚

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

(二)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三)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初次违法且立案前改正,未造成重大后果也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

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出租、出

借办学许可证初次违法且立案前改正,未造成重大后果也无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初次违法且立案前改正,未造成重大后果也无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

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集团化办学的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初次违法且立案前改正,未造

成重大后果也无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二十一、分宜县公安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法律依据

1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驾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6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7未制定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8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9未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0旅馆未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或者询问其被访者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1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2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3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二、新余市民族宗教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法律依据

1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首次发现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1.首次发现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3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未经验收对外开放;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图像、影像。立案调查前已自行改正,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未经验收对外开放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图像、影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十三、分宜县统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法律依据

1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1.有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2.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3.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10%以下且

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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